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样本
GF-2026-2401
TSCQL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028-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零二六年一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参照使用(不含境内“一日游”,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旅行社使用本合同与旅游者签约前,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旅游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行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旅游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旅游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4.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
5.本示范文本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公司简介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是中青旅联盟成员单位、四川省最大的国际旅行社之一,享有出境游、国内游、入境游和台湾游经营权,是值得信赖的实力旅行社。四川青旅成立于1981年,其前身为四川省青年联合会名义兴办的四川青年旅行社,隶属于共青团四川省委领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初期为国家二类旅行社,1986年团省委正式批复成立“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分社”,1993年根据国家旅游局要求,由原“中国青年旅行社四川分社”正式更名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1997年国家旅游局调整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四川青旅注册资金经评估调整为1500万元,进入一类社行列。2010年,推进公司制改革,整体进入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更名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青旅”,是四川旅游发展集团全资子公司。
旅游合同附件一: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旅游合同附件二:
游客旅游注意事项
尊敬的游客:欢迎您(们)参加我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旅游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你们,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谢谢!
一、旅游礼仪及团队纪律
1、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自觉坚持健康、文明和环保旅游。
2、尊重导游领队驾驶员、团友和其他人员;服从导游领队安排;遵守团队时间,按团队运行计划进行旅游活动。
3、团队运行过程中,游客需脱团活动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导游领队,并征得旅行社同意 。不履行脱团手续的视为私自离团,游客自行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不按团队约定时间集合、返团,游客自行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4、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时,须配合协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采取相应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严禁在景区违规攀爬、损害景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破坏环境;不得在景区或其他禁烟场所吸烟。
6、贵重物品、现金和旅游证件应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二、旅行证件及票据
1、旅行证件及票据包括身份证,护照(签证)、车、船、飞机票及门票等,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2、出境旅游时最好将上述证件复印,一份留存家中,一份连同护照相片随身携带,已备急用。
3、遇检查证件时应及时报告导游领队,不轻易应允。如导游领队不在,先查验检查人员合法证件后,接受检查。
4、旅游证件遗失或被偷窃,应及时报告导游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证明。出境游客应向当地的我国使(领)馆申请补办旅游证件。
三、交通工具使用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乘坐飞机,应系好安全带;并自觉遵守有关航空管理规定。
3、乘坐汽车,应系好安全带,不得把头和手伸到窗外,离开座位时应抓好扶手。
4、乘坐游船、快艇、筏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按规定穿好救生衣或救生圈。
5、在境外乘坐旅游车时,不得乘坐第一排的工作人员专座;此工作人员专座无游客保险,游客乘坐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无任何赔偿。
6、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应尽量保持镇静,积极自救和互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导游领队和警方。
四、酒店使用
1、入住酒店时,应将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寄存酒店总台,妥善保管。
2、进出宾馆房间时须随手关门;正确使用酒店及房间设备;注意卫生间防滑,使用沐浴、水壶、电源等设施时注意安全。不得在酒店床上吸烟。
3、熟知酒店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遇到火灾等特殊情况时及时有序转移,不得搭乘电梯。
4、在酒店或其他运动场所锻炼时,遵守运动场所有关规定,注意自我安全保护。
5、离开酒店时及时将房卡钥匙交还酒店总台,并结清个人消费费用。
6、酒店退房时、旅游过程中,注意检查自己的行李物品,防止丢失。
五、饮食卫生
1、不食用无证小商贩或地摊上的、过期的或不清洁的饮料和食品。
2、注意自己的饮食禁忌;不盲目尝鲜,不贪吃、不得醉酒。
六、游览娱乐
1、记住导游领队的手机号码和应急电话,记住旅游车牌号和停车位置,以备联络和应急。
2、拍照摄像时注意过往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不得在危险地段或警示禁入的地点停留。
3、经过陡峭、狭窄、湿滑等险要地段时,应遵守秩序,不得争抢道。前往险峻景点游览时须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合理安排,切记安全第一。
4、参加涉水项目时,须按规定穿上救生衣或救生圈;将手机、照相摄像机、其他贵重物品和证件妥善保存。
5、游览途经动物园区或动物出没地点,切勿挑逗动物;如被抓咬受伤,应立即治疗处理。
6、配合旅行社依据天气、道路通行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不减少旅游项目的前提下调整旅游行程安排。
7、不得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七、购物
1、购物属自愿行为,游客须对所购物品的品质和价格承担责任。
2、购物、闲逛时,看护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被盗。
3、购买金银珠宝玉器饰品、药材、钟表等贵重物品,一定要慎重,同时索取并保管好购物发票及相关证书等保护自身利益的凭证。
4、正确判定店方卖家的商品宣传,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5、在非正规场所购物时,讨价还价应避免纠纷,警惕欺诈陷阱。
八、健康安全
1、游客有任何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生理和心理疾病、传染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必须事先如实告知旅行社。如不告知,旅游过程中相关疾病发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2、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疾病患者以及其他医生认为不适宜前往高原的疾病和年纪较大者都不适合参加高海拔地区、剧烈和具有较大刺激性的旅游活动。行程安排的旅游活动,游客应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高海拔地区,请勿饮酒,注意保暖,防止感冒。
3、旅游过程中,如自感身体不适,须及时通知导游领队,及时处理。
4、药品属严控专业使用物品,旅游社不配备,游客按需自备;自愿接受他人药品或救助须慎重,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旅游过程中,游客请勿饮酒,自由活动期间请结伴同行,须时刻注意安全,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6、带小孩的游客,请注意照顾好你的小孩,注意滑倒、丢失、或受到其他人或物品伤害。
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签订合法有效旅游合同、年龄在3-80岁的游客由旅行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标准及赔付标准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险公司不受理3岁以下和80岁以上游客旅游人身意外伤害投保。如游客坚持参加旅游,必须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十、自由活动
无导游领队陪同的自由活动时间内,游客应结伴而行,告知导游领队大致活动情况;不乘坐无标识车辆;不围观交通事故、街头纠纷;按时归队。自由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责。
十一、进出海关
1、按海关规定携带现金、食品和药品等物品;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出海关。
2、携带个人使用药品须事先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规定,并携带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外文说明书及购买发票.
3、进出海关时,不得帮助他人携带任何物品。
十二、不可抗力和突发公共事件
游客对国家应对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造成团队活动不能按计划运行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危险时,旅游者须遵照领队或导游人员安排,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好团队合理运行事宜。
旅游合同附件三:
旅游安全告知书及健康状况说明
本告知书和健康状况声明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旅游安全,向游客做出的行程计划的安全说明及有关提醒和警示,所涉及的内容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请认真阅读并签名表示同意。
一、对于证件和私人物品的安全须知
证件和私人物品的保管:旅游行程当中可能涉及身份证、护照、签证、交通工具票证、保险单、银行卡、手表、提包、首饰、衣物、手机、手提电脑、眼镜等任何证件和私人物品,均由游客随身携带、自行保管。导游领队和其他旅游服务人员均不能代替游客承担保管责任,更不能代表本公司与游客订立任何形式的保管协议。
二、游客对于酒店住宿的安全须知
物品的保管:进出房间要随手关门关窗,物品交由酒店专门部门保管,放置于房间内的物品发生遗失会得不到任何赔偿。物品的使用:主动阅读酒店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守则,对于不会使用的设施设备应主动向酒店服务人员询问,防止操作不当,造成意外事故;任何损坏酒店物品的行为会被要求按照酒店规定进行赔偿。
三、游客对于游览观光娱乐的安全须知
1、高海拔地区针对患有肝、肺、肾、脾等各种身体器官有病变史及高血压、心脏病、贫血、孕妇、皮肤外伤,以及以往患过各种疾病或正在患病期间的游客或者70岁以上的游客均禁止前往。景区景点的游览:行程中参观游览的景区景点均有严格的游览禁止和安全提示,严格禁止前往非游客前往停留的区域,禁止任何远离导游领队救助范围的个人行为。
2、禁止剧烈运动,情绪暴躁,吸烟喝酒,注意自身保暖,保证充足睡眠,防止紫外线辐射,脱团外出需通知导游并有5人以上结伴出行。
3、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客人人身伤害及财务损失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法处理方法》及《旅游意外保险》等规定进行赔偿。
4、禁止剧烈运动,暴饮暴食,吸烟喝酒,保证充足睡眠,防止紫外线辐射,脱团外出需通知导游并有5人以上结伴出行,在景区游览、入住酒店和自由活动时间,游客自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由客人自行负责,安全责任与旅行社无关。
四、其他与旅行社无关责任
1、在旅行中、因旅游车机械故障我社将在第一时间在当地租用或调派其他车辆予以弥补不承担经济责任。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延误、滞留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负担。此线路为参考线路行程,团队具体行程及价格可能有所调整,应以团队具体计划为准,在不减少景点和时间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先后顺序。
2、娱乐设施的使用:通常的娱乐设施设备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刺激性,游客接受服务前必须做好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为自己选择该服务后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做出合理的预计,导游领队、其他旅游服务人员以及同行游客均不能代替您对是否接受该服务做出风险判断,而且常规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也不会涉及该板块的风险赔偿。
3、高山峡谷岩洞地区:A、游客应当严格遵循景区景点的游览路线和游览方式进行,不能逾越游览范围。B、患有脑、肝、肺、肾、脾等各种身体器官有病变史及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皮肤外伤,以及以往患过各种疾病或正在患病期间的游客,特别是脊椎腰椎、手脚关节等部位容易劳损或受伤的游客不宜前往。
4、冰雪旅游区:由于景区内外道路等地方有结冰现象比较湿滑,务必请游客穿轻便、防滑的平底鞋,注意安全;游玩及步行时一定注意防滑,防止摔倒;特别注意有安全警示牌提示区域,务必遵守警示牌的相关提醒,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严禁进行游览或者停留照相。若出现用餐、景区里面观光车和索道等需排队等候现象,请游客谅解并配合导游和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
5、游览行程单之外的活动风险提示:除游客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和确认的游览行程单当中的服务内容,本公司不再主动提供任何额外的服务。任何非本公司书面说明并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内容和游览行为均将视为是游客的自愿行为,是游客自由安排活动的一部分,游客了解并承担一切服务内容和风险。我公司郑重劝阻游客不参加包括但不仅限于赛场、骑马、攀岩、漂流、探险、滑翔、潜水、游览、滑雪、滑冰、滑板、跳水、热气球、直升机、蹦极、冲浪等有可能产生危险并伤害到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任何参观游览活动。
6、法律协定声明:游客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内的游览行为,由我公司提供质量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导游领队及其他游览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服务人员均未得到我公司授权,不能代表我公司与游客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和承若,未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的服务行为不能列为合同变更的范畴,得不到我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也不能由我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
7、委托人签章提示:如果您是代表其他参团游客在本告知书上签字,请严格履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仔细调查其他游客的健康状况并将该告知书的全部内容逐一向您代表的每一个位游客转达。同时承若所有参团游客:身体状况良好,能适应此次旅游安排。
8、旅游保险购买提示:我公司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购买足额的交通工具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紧急救援保险和特殊项目以外保险,以保障在发生以外情况下得赔付治疗需要,您可以选择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购买。旅游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按照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办理。
本注意事项以旅游安全告知书及健康状况说明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旅行社和旅游者各执一份。
旅游者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时间:
合同编号: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旅行社: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 境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边境旅游 ☑ 入境旅游 ☑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L-SC-CJ00003
旅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21603488L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5.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6.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场所。
7.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0.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区景点临时不开放。
13.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旅行社对未纳入合同的广告及宣传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非应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协助索赔。
7.组团社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约定旅游者可以直接请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履行本合同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或者提供接待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旅游者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旅游者选择直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主张权利的,组团社应当予以协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旅游活动的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获得相应的授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要求旅游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旅游活动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且不合理的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因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除外。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在出团前,应当向旅游者如实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我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不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除为本合同履行的需要,旅行社不得擅自以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12.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转团、拼团。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4.地接社(一): ,地接社地址: ,地接社联系人: ,地接社联系电话: 。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对应当由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依据合同性质不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等。
第十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下列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作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为旅游者办理转团,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和第十四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3.旅游者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四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双方已在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或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的,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不受本条中关于解除时间和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的约束。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照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扣除费用并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的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变线路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购同等级别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旅行社与旅游者出现纠纷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旅行社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餐饮、娱乐、康养保健、游览等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赔偿金。
(4)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5)私自兜售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办理退货。
以上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按照旅游者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致使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等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共 天, 住宿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单价: 元/人 ;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现金
☑ 转账(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行四川省分行 账号: 115809085636 )
☐ 其他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收款单位应当与旅行社名称一致。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二十条的单价按人均单价计算,计算公式为:(成人价格 × 成人人数 + 儿童价格 × 儿童人数)÷ 总人数。其中成人价格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为 元/人
第二十一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 委托旅行社购买(应当符合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 自行购买;
☐ 放弃购买。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 X 旅行社委托 X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不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不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线路出团。
4. 不同意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不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X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四条 购物活动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并在合同中列明。
本行程: ☐ 有 ☑ 无 购物活动,如有,具体约定见下表:
购物活动
| 具体时间 | 购物场所名称 | 地点 | 主要商品信息 |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 其他说明 |
|---|---|---|---|---|---|
| 无 | |||||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具体时间 | 项目名称 | 地址 | 费用(元) | 项目时长(分钟) | 其他说明 |
|---|---|---|---|---|---|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约定,关于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行(相关内容见下表):
|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6日-4日 | 20% | |
| 3日-1日 | 4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6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另行约定如下:(选"否"后填写)
| 解除合同时间(含当日) | 扣除必要的费用金额占旅游费用总额比例 | 备注 |
|---|---|---|
| 7日以上 | 0% | 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
| 6日-4日 | (%)(不高于20%) | |
| 3日-1日 | (%)(不高于40%) | |
| 行程开始当日 | (%)(不高于60%) | |
| 行程中 |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1、游客承诺此行所有参团人员都身体健康,且适合本次旅行 2、旅行社赠送一份旅游意外保险,如发生意外事件,该意外保险理赔的金额优先抵扣旅行社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 3、合同末端的《游客安全信息卡》,请打印出来并按照要求填写后随身携带。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相关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
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1 种 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 旅游者(或旅游者代表)签名(盖章): | 旅行社盖章: |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 |
| 证件号码: | 经办人签名(盖章): | ||
| 住 址: | 营业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8号1栋1单元9、10、11层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 签约日期: | 20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 20 年 月 日 |
| 签约地点: | 网上签约 | ||
| 旅游服务、质检监督、投诉电话: | 86723489,86530622 | ||
|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 四川省成都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8-12345 | ||
| 电子邮箱: | |||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8号一栋一单元9、10、11层 | ||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游客名单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附件3:
费用说明
附件4:

四川文旅服务集团
【出行小贴士|报名参团牢记6看6不3保障】
尊敬的游客:
感谢选择四川文旅服务集团旗下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青旅")出游时,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参团请牢记六看、六不、三注意,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出行。
✓出行六看
1. 看资质:核验四川青旅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一致,认准四川省旅行社协会线路指导价,查看投诉电话是否悬挂显眼位置。
2. 看合同:签订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拒绝空白、阴阳、漏签合同。
3. 看行程:细看食宿交通、景点安排、购物次数及时长。
4. 看报价:明晰团费包含项目,甄别不合理超低特价团。
5. 看单据:对公账户缴费,索要缴费凭证。
6. 看热线:留存24小时投诉专线 028-8672 3489,维权有保障。
X出游六不
1. 不贪超低价购物团、政府补贴等虚假噱头的旅游团。
2. 不向私人微信、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团费。
3. 不签署空白合同,签字后核查旅行社签章后的电子合同。
4. 不被诱导非行程上的自费项目及购物项目。
5. 不默许旅行社私自缩减景点、变更原定行程。
6. 不到拉客喊客人员、无名网点处进行报名参团。
维权三保障
1. 行程遇违规乱象,第一时间拨打24小时投诉专线。
2. 妥善保管旅游合同、付款记录、聊天截图等维权凭证。
3. 线上报团认准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官方渠道,谨防假冒。
四川青旅24小时投诉专线全天候守护,全力保障游客出行权益。
旅行社投诉快处专线:
四川青旅24小时举报专线:
四川文旅服务集团举报热线:
以上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报名添加合同后内容为准,详询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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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需即时、准确或者更多相关信息,请联系客服。